(2016)豫1329民初0023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原告薛某甲与被告齐某乙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甲,齐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9民初00230号原告薛某甲,女,1989年出生。被告齐某乙,男,1989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甲与被告齐某乙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某甲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某甲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金波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艾晓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