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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9民初0023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原告薛某甲与被告齐某乙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甲,齐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9民初00230号原告薛某甲,女,1989年出生。被告齐某乙,男,1989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甲与被告齐某乙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某甲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某甲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金波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艾晓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