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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125民初5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贾志昌与田有财、田安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志昌,田有财,田安平,田元平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125民初54号原告贾志昌。委托代理人贾淑平,男,山西省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有财。被告田安平。被告田元平。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志昌与被告田有财、田安平、田元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客观原因有变化为由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志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向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尤俊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