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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7民初字第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苍南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叶志团、何芳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苍南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叶志团,何芳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字第00091号原告:苍南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灵溪镇东仓路188号。法定代表人:李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青尚、李先真,浙江塘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志团。被告:何芳。本院在审理原告苍南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叶志团、何芳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苍南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苍南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305元,减半收取4152.5元,由苍南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黄兆针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方俏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