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津法民初字第0764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何冲益与江西建工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冲益,江西建工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7644号原告:何冲益,男,汉族,1983年3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詹梅,重庆鼎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江西建工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高新开发区艾溪湖一路568号。组织机构代码68599944-2。法定代表人:谢兆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奎,重庆鸿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何冲益与江西建工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冲益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冲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918元,减半收取为7959元,由原告何冲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慧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聂宇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