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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4民初13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殷文伟与苏州市大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文伟,苏州市大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4民初139号原告殷文伟。委托代理人陆波,江苏锡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市大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郭巷姜庄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余显库,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殷文伟与被告苏州市大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殷文伟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殷文伟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殷文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30元减半收取965元、财产保全费820元,合计1785元(殷文伟已预交),由殷文伟负担。审判员  梁建伟二0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马 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