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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阳少民初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阳少民初字第174号原告王某甲,女,197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委托代理人李连华,济阳一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乙,男,198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甲撤回对被告王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判员  张艳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 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