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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执字第204-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陆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204-3号申请执行人陆某某,女,1976年11月27日生,壮族,农村居民,云南省广南县人。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74年7月3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云南省广南县人。陆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广南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0日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广民一初字第2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王某某于2015年7月19日前一次性补偿陆某某人民币260000元,并承担该案执行费人民币3800元。因被执行人王某某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权利人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次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王某某的银行存款130000元整后,经采取执行措施,该案暂时没有条件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广南县人民法院(2015)广执字第204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审 判 长  钱 广代理审判员  黎其亮代理审判员  韦 彪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黄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