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358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21-09-22

案件名称

奚妹妹诉周立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奚妹妹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35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奚妹妹,女,195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上南一村74号604室。委托代理人张哲峰,上海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洪根,上海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立英,女,1971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桃林路815弄3号506室。委托代理人周立军(系周立英哥哥),196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上南一村74号104室。上诉人奚妹妹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4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经审理查明,周立英系上海市浦东新区上南一村74号504室房屋产权所有人,奚妹妹系上海市浦东新区上南一村74号604室房屋产权所有人。周立英与奚妹妹是上下邻居关系。2014年10月起奚妹妹对其所有的上海市浦东新区上南一村74号604室房屋进行装修施工,之后周立英的房屋产生屋顶墙面开裂、瓷砖脱落等情况,造成周立英室内多处装潢部位受损。因周立英与奚妹妹交涉无果,且经有关部门调解未成,故周立英诉至法院,要求奚妹妹赔偿周立英装潢损失费人民币(下同)5,000元、房屋租金损失费500元、误工费2,700元,合计8,200元。审理中,法院依周立英的申请委托上海中世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对周立英房屋的受损装潢修缮费用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上海市浦东新区上南一村74号504室房屋装修损失的鉴定工程总造价为3,553元。经质证,周立英对此鉴定结论持有异议,认为评估修复费用过低,故不予确认。奚妹妹对此鉴定结论持有异议,对评估人员的资质有异议,故不予确认。原审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损失,应当赔偿损失。现周立英所有的上海市浦东新区上南一村74号504室房屋因奚妹妹对其所有的上海市浦东新区上南一村74号604室房屋进行装修施工后而造成屋顶墙面开裂、瓷砖脱落等室内装潢受损,该事实有居委会出具的情况说明、物业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所证实,故法院予以确认。奚妹妹理应对周立英由此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但赔偿的数额应依据周立英提供的证据所证实的实际损失及有关部门的鉴定结论酌情核实,周立英的过高要求法院难以支持。奚妹妹辩称周立英房屋屋顶墙面开裂、瓷砖脱落等情况系因周立英房屋年久失修及周立英在其房屋南面阳台上安装了L型的雨篷且在安装时使用非防水的水泥等因素所造成,但奚妹妹未能提供相关的证据予以证实,且也与周立英房屋是在奚妹妹对其所有的房屋进行装修施工后不久即产生屋顶墙面开裂、瓷砖脱落等事实不符,故法院难以支持。此外,周立英因其房屋受损无法居住而产生租金损失有周立英提供的房屋租赁协议及补充协议等证据所证实,故现周立英主张房屋租金损失费法院酌情予以支持,但周立英主张的误工费损失缺乏法律依据,法院难以支持。原审法院于二○一五年十月二十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判决:一、奚妹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周立英房屋装饰修复费用人民币3,553元、房屋租金损失费人民币300元,合计人民币3,853元。二、驳回周立英的其余诉讼请求。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鉴定费人民币1,000元,合计人民币1,050元,由周立英负担人民币25元,奚妹妹负担人民币1,025元。原审判决后,奚妹妹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诉称,被上诉人所有的504室房屋屋顶墙面开裂、瓷砖脱落等室内装潢受损系被上诉人房屋本身老化所造成,与上诉人对其所有的604室房屋进行装修施工无任何因果关系,原审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判决上诉人对被上诉人损失予以赔偿,没有事实依据。故请求撤销原判第一项,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原审全部诉请。被上诉人周立英辩称,其房屋是在上诉人装修以后造成损坏的,有房客的书面证明、居委会的调解记录及现场照片等可予充分说明。故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系上、下楼邻居,发生纠纷后,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公平合理的精神,及时、妥善的解决双方纠纷,避免损失扩大。双方所住房屋虽非新建商品房,但房屋的自然老化与房屋因受外力影响而突然造成的损坏显然是不同的,而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被上诉人房屋内所产生的屋顶墙面开裂、瓷砖脱落等多处装潢部位受损情况,系在上诉人对其房屋装修施工后所产生,原审根据相关现场照片、房客证明、居委会及物业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等在案证据,认定被上诉人房屋内此次室内装潢受损系因上诉人对其房屋进行装修施工所造成,并据此判令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相应的房屋装饰修复费用及合理的租金损失,应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坚持认为被上诉人房屋内装潢受损系房屋自然老化所造成,与其装修施工行为无关,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奚妹妹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薇佳审判员  唐建芳审判员  盛伟玲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莫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