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5刑初5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85刑初51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李某强制措施2015年11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莱西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莱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公诉机关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号西检公刑诉(2016)52号指控事实2015年6月17日12时40分,被告人李某驾驶鲁B×××××号轻型普通货车沿莱西市区某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第325号路灯杆处,遇被害人吕某骑自行车顺行在前行驶,由于李某观察不周,发现后刹车甩尾将吕某撞倒致伤,吕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莱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指控罪名交通肇事罪量刑建议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结果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责令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接受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白文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臧艳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