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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24民初21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东风村委会诉徐和付农业承包合同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村民委员会,徐和付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1224民初214号原告某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刘忠奇,系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董广武,男。被告徐和付,男。原告某村委会与被告徐和付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晓龙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董广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和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某村委会诉称,被告耕种原告所有的集体土地共计7.3亩,2015年度未向原告交纳土地承包费,原告多次要求被告交纳承包费或腾退土地,被告予以拒绝,现要求被告返还7.3亩荒地,给付原告2015年度荒地使用费219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徐和付未作答辩。诉讼中,原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诉讼中,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于1998年开始耕种原告所有的7.3亩(其中岗子荒地5.8亩,洼子荒地1.5亩)至今,并在1998年至2014年期间每年向原告交纳土地承包费。双方至今未签订书面土地承包合同,该诉争土地不享受国家补贴政策,原告于2014年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决定该土地按每亩300元收取土地承包费用,被告经原告催告后至今未给付原告2015年度的土地承包费。本院认为,原、被告虽未书面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但被告于1998年耕种该诉争土地至今,且其每年均向原告交纳土地承包费用,故原、被告在事实上系土地承包合同关系。被告在2015年对该诉争土地进行耕种、收益,其未向原告交纳土地承包费属违约行为,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2015年度土地承包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未向原告交纳2015年度土地承包费,且经原告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故对原告要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土地承包关系返还7.3亩荒地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虽主张该诉争土地系其应分得的承包田,但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对被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三)、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和付给付原告某村民委员会2015年度土地承包费2190元。二、被告徐和付返还原告某村民委员会土地7.3亩(其中岗子荒地5.8亩,洼子荒地1.5亩)。三、上述一至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执行。如果被告徐和付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50元由被告徐和付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晓龙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二治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