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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297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邹文义与陶琦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文义,陶琦,王海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2978号原告:邹文义,男,汉族,1978年4月20日生,安徽省凤阳县人,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凤阳县府城镇文昌街31号。身份证34112619780420021X。委托代理人:汤宪章,凤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陶琦,男,汉族,1976年7月15日生,无业,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王海艳,女,汉族,1976年8月6日生,凤阳县中医院职工,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文义诉被告陶琦、王海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邹文义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邹文义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文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32元,减半收取2366元,由原告邹文义负担。审 判 员  常 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曹培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