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24民初560-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林彦波与刘玉芸运输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彦波,刘玉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4民初560-2号原告林彦波。被告刘玉芸。上列原、被告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原告运费36410元及逾期利息,承担本案受理费。并申请本院采取保全措施,裁定冻结被告刘玉芸银行存款4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林彦波提供车辆作担保。车牌号:鲁G×××××。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林彦波提供车辆(车牌号:鲁G×××××)作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原告林彦波所有的车辆一辆,车牌号:鲁G×××××。查封期限二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买卖、转让、转移、过户、赠与、设定他项权利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尹长志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许相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