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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下执民字第2739-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1)李晓伟与高洁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晓伟,高洁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下执民字第2739-3号申请执行人李晓伟,男,1967年1月23日出生,住杭州市上城区。被执行人高洁,女,1984年11月15日出生,住杭州市萧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下商特字第0004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依法委托评估公司对被执行人高洁所有的浙A×××××奥迪牌小型普通客车进行评估,经淘宝网司法网拍平台于2016年1月28日拍卖,现拍卖已成交。买受人江家红(身份证号码:)以24.2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浙A×××××奥迪牌小型普通客车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江家红所有,被执行人高洁名下浙A×××××奥迪牌小型普通客车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江家红(身份证号码:)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三、解除对浙A×××××奥迪牌小型普通客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陈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杨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