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301民初37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昌吉吉瑞祥君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陈思云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昌吉吉瑞祥君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思云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01民初373号原告:昌吉吉瑞祥君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昌吉市宁边路吉瑞祥商业街(9区3丘1幢5楼)法定代表人:吉祥,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陈思云,男,汉族,1934年9月11日出生,现住昌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昌吉吉瑞祥君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思云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昌吉吉瑞祥君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昌吉吉瑞祥君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用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昌吉吉瑞祥君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贾怀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田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