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锦刑二终字第0025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杨某非法持有毒品、徐某某、孟某某、邹某某贩卖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XX,徐德俊,孟凡英,邹赤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锦刑二终字第00256号原公诉机关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XX,曾用名杨光,男,1982年5月9日出生于辽宁省凌海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捕前住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因本案于2015年3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凌海市看守所。辩护人周庆臣,辽宁龙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德俊,男,1965年8月7日出生于辽宁省鞍山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1986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9年10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2年5月17日被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3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凌海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孟凡英,女,1968年5月23日出生于辽宁省鞍山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因本案于2015年3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锦州市看守所。辩护人杨乃茹,辽宁古塔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邹赤岩,男,1965年5月28日出生于吉林省公主岭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捕前住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2008年11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3年4月27日被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3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凌海市看守所。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审理凌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XX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原审被告人徐德俊、孟凡英、邹赤岩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5年11月6日作出(2015)凌海刑初字第0017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XX、徐德俊、孟凡英、邹赤岩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锦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美文、杨柳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XX及其辩护人周庆臣、上诉人孟凡英及其辩护人杨乃茹、上诉人徐德俊、邹赤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XX系吸毒人员。2015年3月17日22时左右,XX驾驶租来的奇瑞牌吉普车与女朋友刘某某来到鞍山市铁西区香格蓝山小区附近,先后见到了事先电话约好的被告人孟凡英(二嫂)和被告人徐德俊(二哥)。徐德俊让孟凡英带刘某某到自己的家中休息,XX在其车内将2万元钱交给徐德俊欲购买100克冰毒。徐德俊带XX回到家中后,电话联系了被告人邹赤岩,当日晚邹赤岩打车来到徐德俊家楼下,徐德俊向邹赤岩问明价格后将17000元交给邹赤岩。邹赤岩于当日夜里花16000元从卖毒者手中购买了4袋冰毒,后给徐德俊打电话让其去取冰毒。徐德俊接到邹赤岩的电话后,让孟凡英带着XX去找邹赤岩取冰毒,并给其带回1小包冰毒。2015年3月18日凌晨左右,孟凡英带领XX及刘某某来到鞍山市铁东区港丽花园小区附近,找到了邹赤岩。邹赤岩将装有4袋冰毒的粉色塑料袋交给了孟凡英,孟凡英从中取出1小袋冰毒后,将剩下的3袋冰毒装进粉色塑料袋扔到了XX的车上。XX开车与刘某某回到凌海市。2015年3月18日6时许,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在凌海市明珠广场附近的游戏厅内将被告人XX抓获,并在其驾驶的奇瑞吉普车内搜出白色晶体3袋。2015年3月20日,经锦州市计量检定测试所鉴定,该3袋白色晶体重量为60.34克。2015年3月23日,经锦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3袋白色晶体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在被告人XX的配合下,公安机关侦查人员于2015年3月18日18时左右,在鞍山市铁西区香格蓝山小区门口,将被告人孟凡英抓获。在孟凡英的配合下,侦查人员分别于2015年3月18日21时左右,在鞍山市铁西区香格蓝山小区15号楼3单元12-2室将被告人徐德俊抓获,并从其身上搜出白色晶体1袋;于2015年3月18日22时左右,在鞍山市铁西区香格蓝山小区大门口,将被告人邹赤岩抓获,并从其身上搜出白色晶体1袋。2015年3月20日,经锦州市计量检定测试所鉴定,在被告人徐德俊、邹赤岩身上搜出的白色晶体重量分别为4.06克、9.76克。2015年3月23日,经锦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白色晶体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XX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购买,并非法持有毒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徐德俊、邹赤岩、孟凡英明知是毒品而予以非法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徐德俊、孟凡英共同故意实施犯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徐德俊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孟凡英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徐德俊、邹赤岩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且属毒品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孟凡英,系立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孟凡英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两名同案犯徐德俊、邹赤岩,系立功,依法可减轻处罚。对被告人XX辩护人提出的XX没有前科,有立功表现,当庭认罪、悔罪,建议对XX从轻处罚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对被告人徐德俊的其没有贩毒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公诉机关指控徐德俊犯有贩卖毒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徐德俊不构成贩卖毒品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被告人孟凡英辩护人提出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孟凡英构成贩卖毒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被告人邹赤岩辩护人提出的邹赤岩只是替徐德俊取货、送货,起的是次要作用,是从犯,应比照主犯从轻处罚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邹赤岩自愿认罪,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徐德俊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十万元;二、被告人邹赤岩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十万元;三、被告人孟凡英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四、被告人XX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上诉人XX的上诉理由,原判量刑过重。上诉人XX的辩护人提出与上诉理由相同的辩护意见。上诉人徐德俊的上诉理由,其没有贩卖毒品。上诉人孟凡英的上诉理由,原判量刑过重。上诉人孟凡英的辩护人提出与上诉理由相同的辩护意见。上诉人邹赤岩的上诉理由,原判量刑过重。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的上述犯罪事实清楚,有以下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及补充说明证实,公安机关于2015年3月18日6时接到群众匿名报案后,将上诉人XX在凌海市明珠广场游戏厅内抓获。当日18时许,在XX的配合下,在鞍山市铁西区香格蓝山小区门口将上诉人孟凡英抓获。当日21时许,在孟凡英的配合下,在鞍山市铁西区香格蓝山小区15号楼3单元12-2室内将上诉人徐德俊抓获。当日22时许,在鞍山市铁西区香格蓝山小区大门口将上诉人邹赤岩抓获。2、提取笔录及扣押清单证实,2015年3月18日,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分别从XX车内搜出白色晶体3袋、从邹赤岩身上搜出白色晶体1袋、从徐德俊身上搜出白色晶体半袋,并予以扣押。3、检测报告及检验报告证实,经锦州市计量检定测试所检测及锦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XX车内、邹赤岩及徐德俊身上搜出的白色晶体重量分别为60.34克、9.76克、4.06克,从上述白色晶体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4、冰毒照片证实公安机关缴获涉案冰毒的情况。5、收押人员入所体检记录表及同步录音录像光盘证实案件相关情况。6、刑事判决书证实,上诉人徐德俊1986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9年10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2年5月17日被刑满释放;上诉人邹赤岩2008年11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3年4月27日被刑满释放。7、公安机关说明材料证实,上诉人XX、孟凡英没有其他违法犯罪事实。8、户籍证明证实,上诉人人XX、徐德俊、孟凡英、邹赤岩均达到负刑事责任年龄。9、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17日18时左右,其与男朋友XX开车去鞍山他二哥徐德俊、二嫂孟凡英家溜达。当日22时左右到鞍山,XX的二哥二嫂在一个报亭接的他们,二哥让其和二嫂先上楼。半个多小时后,XX和二哥回到了楼上。二哥在接一个电话就下楼了,回来呆了一会后让二嫂带XX去取东西,二嫂将其与XX带到一个小区门口,二嫂下车在一个光头男子手里接过一个粉红色的小食品袋给了XX,后其与XX开车回到锦州。10、证人朱某的证言证实,其在锦州市凌河区开设了一家鸿森租车行。2015年3月17日16时左右,XX在其租车行租用了一台临时牌照为辽EL69**号的奇瑞瑞虎银灰色吉普车。11、上诉人XX的供述证实,其是吸毒人员。2015年3月17日22时左右,其开着租来的奇瑞牌吉普车与女朋友刘某某来到鞍山市,先后见到了事先约好的孟凡英和徐德俊,徐德俊让孟凡英将刘某某带到香格蓝山小区自己的家中休息。其在车内将2万元交给徐德俊欲购买100克冰毒。徐德俊将其带到家中后,与孟凡英去了另一个房间,二人出来后过了一段时间,徐德俊接到一个电话,随后让孟凡英带其去取东西。其与刘某某在孟凡英的指引下来到了天王歌厅附近的一个小区,孟凡英从邹赤岩手里接过一个粉色塑料袋,并从中拿出了一小包东西,后又将粉色塑料袋交给了邹赤岩,邹赤岩将粉色塑料袋扔到了其车后座上,其驾车回到凌海后,在凌海市明珠广场附近的游戏厅内玩游戏时被抓获。12、上诉人徐德俊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实,2015年3月17日18时左右,其接到孟凡英的电话说XX要来鞍山找他。XX到了之后,其让孟凡英带着XX的女朋友回到了其家楼上。XX在车上与其讲要买2万元的冰毒,并交给其2万元。其与XX回到家中后,给邹赤岩打电话询问是否有冰毒,在得到肯定回答的10多分钟后,邹赤岩来到其家楼下,其下楼将17000元交给邹赤岩要买100克冰毒,并告诉邹赤岩分开装成一个10克的、一个90克的。一个小时后邹赤岩让其去取冰毒,其让孟凡英带着XX开车去铁东区港丽花园小区找邹赤岩取冰毒,并给其带回一小包冰毒。13、上诉人孟凡英的供述证实,2015年3月17日18时左右,其接到XX找徐德俊的电话后告诉了徐德俊。当日22时许,XX和他女朋友来到了鞍山铁西区香格蓝山小区附近,其与徐德俊先后见到了XX及其女朋友。其带XX的女朋友回到了自己的家中,XX和徐德俊二十余分钟后回到了其与徐德俊的家中。徐德俊在接到一个电话后,让其带着XX到鞍山市铁东区港丽花园小区找邹赤岩取冰毒,其见到邹赤岩后,从包有冰毒的塑料袋里取出一小包,剩余的部分给XX了。14、上诉人邹赤岩的供述证实,2015年3月17日22时左右,其接到徐德俊的电话后打车来到他家楼下,徐德俊给其17000元用于购买冰毒,其到铁东区港丽花园小区找范思震买16000元的冰毒,范思震给其一包用粉色塑料袋包装的冰毒,后其打电话告知徐德俊已取到冰毒,徐德俊称让孟凡英来取冰毒。第二日零时许,孟凡英带着一男一女坐车来到港丽花园小区门口,其将用粉色塑料袋包装的冰毒交给了孟凡英,孟凡英从塑料袋中取出一小袋冰毒,将剩下的装有冰毒的粉色塑料袋给了XX。本院认为,上诉人XX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应依法惩处。上诉人徐德俊、孟凡英、邹赤岩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惩处。上诉人徐德俊、孟凡英系共同故意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徐德俊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孟凡英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对其减轻处罚。上诉人徐德俊、邹赤岩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且属毒品再犯,依法应对其从重处罚。上诉人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同案犯孟凡英,有立功表现,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上诉人孟凡英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同案犯徐德俊、邹赤岩,有立功表现,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关于上诉人XX及其辩护人周庆臣、上诉人孟凡英及其辩护人杨乃茹、上诉人邹赤岩所提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原判根据三上诉人的具体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在法定刑幅度内对其量刑,并无不当,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徐德俊所提其未贩卖毒品的上诉理由,经查,其贩卖毒品的事实清楚,有证人刘某某的证言,同案犯XX、孟凡英、邹赤岩的供述及其本人在公安机关的原始供述、审讯过程同步录音录像光盘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认定,其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倪 凯审 判 员 熊 杰代理审判员 李 岩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秋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