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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5民初39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李品菊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涪陵中心支公司,张小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品菊,张小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涪陵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5民初398号原告李品菊,女,196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委托代理人沈小勇,重庆竞立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被告张小明,男,197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涪陵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太极大道32号房管局集资楼2-2。代表人宋文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品菊诉被告张小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涪陵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品菊以起诉的保险公司主体错误为由,现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合法,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品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4.00元,减半收取737.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拥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苏再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