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8民初9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马新华与龙跃木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新华,龙跃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民初9103号原告马新华,男,土家族,1972年5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县。被告龙跃木业有限公司,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新华诉被告龙跃木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新华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龙跃木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新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新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2元,由原告马新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廖丹丹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京任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