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4民初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李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4民初212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冉景涛,重庆汇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某。原告李某诉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金建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包小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