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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9民初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范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9民初161号原告范某。被告马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于XXXX年X月XX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卿二0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    紫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