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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202民初23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王正祥诉俞发震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正祥,俞发震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202民初239号原告王正祥,男,汉族,生于1964年12月31日。被告俞发震,男,汉族,生于1974年1月11日。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原告王正祥诉被告俞发震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正祥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正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25元,由原告王正祥负担。审判员  祝存林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周海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