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5民初78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上海泛洋交通设施制造有限公司与上海城基中控技术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泛洋交通设施制造有限公司,上海城基中控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7827号之一原告上海泛洋交通设施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许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郁少波,上海博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城基中控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吴刚。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泛洋交通设施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城基中控技术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裁定如下:准许上海泛洋交通设施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166元,减半收取1,583元,财产保全费收取1,270元,合计收取2,853元,由原告上海泛洋交通设施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邢 怡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陆佳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