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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331执6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禄丰县支行申请执行肖某兴、肖某吉、肖某全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禄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禄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禄丰县支行,肖某兴,肖某吉,肖某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31执6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禄丰县支行。住所地:禄丰县金山镇金源街。组织机构代码:69309351-X。法定代表人:文某顺,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何某勇,系该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肖某兴,男,1977年7月24日生,汉族,云南省禄丰县人,现住禄丰县仁兴镇。被执行人:肖某吉,男,1978年8月20日生,汉族,云南省禄丰县人,现住禄丰县仁兴镇。被执行人:肖某全,男,1976年6月28日生,汉族,云南省禄丰县人,现住禄丰县仁兴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禄丰县支行申请执行肖某兴、肖某吉、肖某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本院(2015)禄民初字第1276号民事判决书,肖某兴应支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禄丰县支行借款本金45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63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705元。肖某吉、肖某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现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一、肖某吉所欠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禄丰县支行借款本金45000元,由肖某吉于2016年3月20日前付5000元、2016年12月31日前付10000元、2017年12月31日前付15000元、2018年12月31日前付15000元。二、案件受理费463元、申请执行费705元,由肖某吉于2016年3月20日前付清。上述执行和解协议属于和解并长期履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云2331执69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及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俊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孙晋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