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民一初字第253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原告祁玉宝诉被告达拉特旗顺利源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包头市渤海多式联运有限公司、康保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玉宝,达拉特旗顺利源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渤海多式联运有限公司,康保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一初字第2532号原告祁玉宝,男,1954年3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达拉特旗顺利源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鸡换,该公司经理。被告包头市渤海多式联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占国,该公司经理。被告康保国,男,汉族。原告祁玉宝诉被告达拉特旗顺利源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包头市渤海多式联运有限公司、康保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达拉特旗顺利源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渤海多式联运有限公司、康保国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审 判 长 王 建 功代理审判员 赵 璐人民陪审员 郝 耀 宪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格改日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