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城民初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李建文与谢金磊、卜建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文,谢金磊,卜建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城民初字第361号原告李建文。被告谢金磊。被告卜建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文诉被告谢金磊、卜建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120元,共计2270元,由原告李建文负担。审 判 长 裴晓萌人民陪审员 于吉林人民陪审员 刘法磊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