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3民初362-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原告韩红霞诉被告山东格瑞特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红霞,山东格瑞特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3民初362-2号原告韩红霞,女,1970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山东格瑞特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涛。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作出(2016)鲁1423民初362-2号民事裁定书,因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和解,现原告撤诉并申请解除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山东格瑞特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在庆云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号为91××××的账户中的存款40055.76元的冻结。审判员 郑玲玲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洪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