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一初字第87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熊宇与潘宝东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宇,潘宝东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青民一初字第872号原告:熊宇,男,汉族。被告:潘宝东,男,汉族。原告熊宇与被告潘宝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熊宇及被告潘宝东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熊宇诉称:2015年8月,原告因交通肇事撞伤了被告,原告为此垫付了2000元医疗费给被告。后来,平安保险公司赔偿了被告包括医疗费在内的各种费用合计8000元。被告本同意返还原告垫付的2000元医疗费,但被告一直拒绝给付。现要求被告归还原告2000元。被告潘宝东辩称:保险公司赔偿的8000元不包括医疗费,是误工费、后续治疗费等费用,原告系自愿赔偿医疗费2000元,被告不同意返还2000元。经审理查明:原告因交通肇事撞伤了被告,原告为此于2015年9月16日垫付给被告医疗费用2000元,同日被告出具收条载明收到原告2000元。2015年11月9日,原、被告达成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协议:原告承担本次事故被告产生的医疗费1786.42元(原告已全部支付);原告一次性赔付被告误工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所有费用共计8000元作为原告在本次事故中对被告的赔偿(原告同意平安保险公司将该款直接支付至被告账户);本次事故一次性解决完毕。被告认可其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1786.42元,系原告在医院支付的。平安保险公司已将赔偿款8000元支付给了被告。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身份证、收条、谈话笔录、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以及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因交通肇事撞伤被告后,双方已经就该交通事故达成赔偿协议,该赔偿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确认。原告依照赔偿协议已承担了被告的医疗费1786.42元,并通过平安保险公司赔付了被告误工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所有费用8000元。现被告收到原告先前垫付的医疗费2000元,系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了原告损失,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原告。被告辩称原告系自愿赔偿医疗费2000元,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潘宝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熊宇人民币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被告潘宝东负担;依法退还原告熊宇人民币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文龙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熊思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