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三法执字第29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佛山市三水恒昌华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佛山市三水丰厚五金有限公司、许江林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三水恒昌华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丰厚五金有限公司,许江林,佛山市三水富地多不锈钢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富特威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邓信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执字第2924-1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三水恒昌华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乐平。法定代表人何启德。委托代理人刘潏,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佛山市三水丰厚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乐平。法定代表人邓信平。被执行人许江林,男,住佛山市南��区,公民身份号码:×××1893。被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富地多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乐平(土名:羊头影)兴业园B1、B2号厂房。法定代表人李文昆。被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富特威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乐平。法定代表人许稳交。被执行人邓信平,男,住湖南省双峰县。原告佛山市三水恒昌华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许江林、佛山市三水富地多不锈钢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富特威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丰厚五金有限公司、邓信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三法乐民初字第4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告许江林应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77万元及利息,被告佛山市三水富地多不锈钢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富特威汽车配件有限���司、佛山市三水丰厚五金有限公司、邓信平应对被告许江林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6489元由五被告负担。因五被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于2015年11月27日依申请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968681元,执行费为12087元。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6日以(2014)佛城法立保字第4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佛山市三水丰厚五金有限公司所有的冷轧机(650)1台、冷轧机(750)1台、冷轧机(850)1台、起重机5台、退火炉(650)1条、退火炉(750)2条、退火炉(850)3条等机器设备,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轮候查封了上述财产,并首封了分解炉2台、自动重卷设备机组1台、控制柜14台、高压柜1台、支撑辊16条工作辊405条、卷筒32条等机器设备。本院已依法发函委托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一并处置上述财产,并函告本案参与其变现��产的分配。另,被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富特威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正在处置当中,目前尚未依法变现可分配。本院已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予以认可并称提供不了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经执行后,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经穷尽执行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案已符合结案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三法执字第292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钦彬代理审判员 蒋 淳代理审判员 周绪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梁丹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