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2民特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郊区支行与高镭铭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特4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郊区支行负责人:刘安全职务:行长机构代码:91411400671667981B住商丘市神火大道与香君路交叉口西北角被申请人高镭铭,男,汉族,1981年5月15日出生。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郊区支行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申请,请求法院裁定拍卖或变卖被申请人韩鸣放抵押给申请人的房产一套(产权证号:商丘市房权证2008字第××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的申请。审判员 陈 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纯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