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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刑更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肖大徕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刑更120号罪犯肖大徕,男,1976年4月3日出生于湖南省衡南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湖南省湘南监狱服刑。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2013)南法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肖大徕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湘南监狱于2016年1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肖大徕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不怕苦和累;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中折计大功一次。以上表现情况,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奖惩登记表”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肖大徕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肖大徕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6年2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申宝华审判员  石福轮审判员  何闰英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邱 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