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02执202-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刘东波与芜湖市峰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东波,芜湖市峰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02执202-2号申请执行人刘东波,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芜湖市峰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镜湖区。法定代表人:冯冰,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刘东波与被执行人芜湖市峰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芜湖市镜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镜劳人仲第235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芜湖市峰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仕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曹 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