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中执复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章秀英、施健夫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秀英,施健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中执复字第49号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章秀英,女,193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袁州区。申请执行人施健夫,男,1986年2月7日出生,汉族,袁州区人,住宜春市。申请复议人章秀英不服袁州区人民法院2015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5)袁执异字第36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执行法院认为,当事人章秀英提出异议,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异议人章秀英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均已结案,故对异议人的异��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异议。申请复议人章秀英申请复议称,袁州区法院冻结章秀英在袁州区社保局的养老保险金帐户是违法的,应当立即恢复章秀英养老保险金的发放及其领用。并且请求法院终止因施健夫依照(2007)袁民一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向袁州区人民法院申请对章秀英的强制执行。经本院审查,申请复议人章秀英(被告)与申请执行人施健夫(原告)系祖母与孙子关系,双方抚恤金纠纷一案执行法院于2007年6月13日作出判决,由第三人罗小琼(系施健夫之母)代施健夫领取章秀英怃恤金,由施健夫每年给付章秀英生活费1200元,自2007年1月1日起履行。由于双方未自动履行判决义务,施健夫分阶段多次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法院从2012年至2015年亦分阶段分别立有多个执行案件。其中部分案件执行完毕,2014年和2015年部分案件至今并未执行完毕。章秀英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的时间是2015年10月20日。另外,章秀英向执行法院所提异议和向本院所提复议请求均为要求终止判决的执行和保留基本生活费,并要求解除法院对其养老保险金的冻结。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所提异议请求,其中对判决存在的问题并要求终止判决执行的异议请求不属于执行程序中处理的问题,但法院对此应当释明并妥善处理。另外,因执行法院所立执行案件属系列案件,执行法院执行异议裁定对于这些案件是否均已结案并未陈述清楚。因此,执行法院对本案异议处理程序不当,认定基本���实不清,应予纠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袁州区人民法院(2015)袁执异字第36号执行裁定,发回袁州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晓政审 判 员 吴鲁闽代理审判员 叶 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陈明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