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05财保字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宜昌旭达商品砼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宜昌旭达商品砼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05财保字8号申请人宜昌旭达商品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猇亭大道180号。法定代表人陈历,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王牌路398号。法定代表人刘锦云,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运河新村丽人组团3号楼。代表人张树铭,该公司经理。申请人宜昌旭达商品砼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30万元予以冻结,或者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申请人宜昌旭达商品砼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宜昌旭达商品砼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3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申请人宜昌旭达商品砼有限公司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谢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