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商初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宁夏科进砼业有限公司与宁夏业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宁夏业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科进砼业有限公司,宁夏业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宁夏业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商初字第332号原告宁夏科进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马建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华,宁夏新中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卫林,男,197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宁夏科进砼业有限公司职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告宁夏业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负责人许卫东,该公司经理。被告宁夏业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白邵忠,该公司董事长。共同委托代理人丁建华、王改改,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科进砼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业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宁夏业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夏科进砼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宁夏科进砼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935元,减半收取12467.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7467.5元,由原告宁夏科进砼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孙鹏飞人民陪审员 杨生明人民陪审员 史 成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