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4执15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临邑县东方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与姜传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邑县东方农机销售有限公司,姜传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4执152号申请执行人:临邑县东方农机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辉,经理。被执行人:姜传勇。本院在执行临邑县东方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与姜传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并当庭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临商初字第12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周建民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