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521执6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张亮申请执行赵庆德、王珊珊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亮,赵庆德,王珊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521执67号申请执行人张亮,男,32岁。被申请执行人赵庆德,男,38岁。被申请执行人王珊珊,女,36岁。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6年2月1日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案依法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张亮与被执行人赵庆德、王珊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15)集民初字第56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月菊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栾天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