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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521执6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张亮申请执行赵庆德、王珊珊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亮,赵庆德,王珊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521执67号申请执行人张亮,男,32岁。被申请执行人赵庆德,男,38岁。被申请执行人王珊珊,女,36岁。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6年2月1日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案依法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张亮与被执行人赵庆德、王珊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15)集民初字第56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月菊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栾天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