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民特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富裕县立业制砖厂诉王安德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民特11号申请人(仲裁裁决被申请人)富裕县立业制砖厂,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裕县二道湾镇林业村立业屯。负责人赵玉斌,该制砖厂经理。委托代理人苗成文,富裕县富裕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仲裁裁决申请人)王安德,住富裕县。申请人富裕县立业制砖厂(以下简称立业砖厂)为与被申请人王安德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梁铁滨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杨志欣、代理审判员高威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立业砖厂诉称���富裕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富劳人仲字(2015)第86号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王安德与立业砖厂不属于工伤赔偿纠纷,应是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第三人侵权而产生的赔偿纠纷;富裕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富劳人仲字(2015)第86号仲裁裁决遗漏了裁决主体,该制砖厂原系立业村砖厂,承包给张宝国经营,张宝国又将砖厂转包赵玉斌经营,故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规定,应将张宝国作为当事人,参加仲裁裁决;另外,富裕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富劳人仲字(2015)第86号仲裁裁决书中被申请人的主体错误,本申请人的名称为富裕县立业制砖厂,而裁决书中的被申请人为富裕县二道湾立业砖厂,两者是完全不同的两个用人单位,被裁决承担责任的主体不是申请人富裕县立业制砖厂。因此,立业砖厂请求撤销富裕县劳动��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富劳人仲字(2015)第86号仲裁裁决。本院经审查认为,王安德于2015年4月17日到立业砖厂工作,双方对从事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进行口头约定,已达成协议,且王安德已实际工作,故双方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王安德在工作中因立业砖厂的员工高红彦倒车将其撞伤,经富裕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认定为工伤。又经齐齐哈尔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王安德的伤情作出伤残十级的鉴定,上述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已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立业砖厂在规定时限内没有提出复议及复鉴申请,因此王安德对因工受伤而造成的各项损失,有权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裁决。富裕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富劳人仲字(2015)第86号仲裁裁决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立业砖厂主张王安德与立业砖厂不属于工伤赔偿纠纷,应是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第三人侵权而产生的赔偿纠纷,并据此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没有法律根据,本院不予采信。关于立业砖厂主张富裕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富劳人仲字(2015)第86号仲裁裁决遗漏了裁决主体的问题。因立业砖厂在富裕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中登记的经营者姓名为赵玉斌、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故可以证实立业砖厂为个体企业。现立业砖厂主张是张宝国将砖厂转包给赵玉斌,但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这一事实,且立业砖厂以富裕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没有将张宝国列为当事人参加仲裁,属于遗漏裁决主体的理由,不符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九条规定的情形,该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没有法律根据,本院不予采纳。富裕县劳��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富劳人仲字(2015)第86号仲裁裁决中,将被申请人立业砖厂错写为富裕县二道湾立业砖厂,应为富裕县立业制砖厂,富裕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此已作出富劳人仲定字(2016)第1号仲裁决定书予以纠正,并已送达双方当事人。因此,立业砖厂主张原仲裁裁决的主体错误,用人单位不是立业砖厂的理由,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认定。综上,富裕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适用终局裁决,处理立业砖厂与王安德之间因工负伤各项赔偿金纠纷的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立业砖厂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且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富裕县立业制砖厂要求撤销富裕县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富劳人仲字(2015)第86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富裕县立业制砖厂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梁铁滨审 判 员 杨志欣代理审判员 高 威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宝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