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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铁西民一初字第0119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原告刘新培诉被告王岩、被告花蕾、被告肖凤名誉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新培,王岩,花蕾,肖凤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民一初字第01198号原告刘新培被告王岩被告花蕾被告肖凤原告刘新培诉被告王岩、被告花蕾、被告肖凤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刘新培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行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新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0元,由原告刘新培承担。审 判 长  马 静审 判 员  杜 娟人民陪审员  年晶晶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苏欣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