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铁西民一初字第0119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原告刘新培诉被告王岩、被告花蕾、被告肖凤名誉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新培,王岩,花蕾,肖凤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民一初字第01198号原告刘新培被告王岩被告花蕾被告肖凤原告刘新培诉被告王岩、被告花蕾、被告肖凤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刘新培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行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新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0元,由原告刘新培承担。审 判 长 马 静审 判 员 杜 娟人民陪审员 年晶晶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苏欣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