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磐民二初字第61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高广才诉被告吴永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广才,吴永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磐民二初字第614号原告:高广才,男。被告:吴永祥,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广才诉被告吴永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广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00元,由原告承担900.00元,退回原告900.00元。审 判 长 赵 君审 判 员 刘晓梅人民陪审员 王 柏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许 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