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9021民初7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某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琼9021民初70号原告吴某某,男。委托代理人胡某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某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的原业务代表徐某在与原告因本案纠纷涉及的交易过程中涉嫌刑事犯罪,定安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9月18日以诈骗罪向定安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定安县人民法院已于2015年9月22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15)定刑初字第188号],本案的审理必须以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但该刑事案件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毛学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朱润妮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的情形。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审核:毛学媛撰稿:毛学媛校对:朱润妮印制:朱润妮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2016年2月1日印制(共印6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