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执字第01056-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李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01056-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6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昌图县昌图镇。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79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昌图县八面城镇。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65年3月3日出生,汉族,银行职工,住铁岭市银州区。本院的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5)昌立民调字第000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某某、李某某未履行我院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某某系农行职工,有工资收入,应当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李某某在昌图县某某银行的工资收入人民币100万元。冻结方式,每月冻结人民币XXXX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白 寒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志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