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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民终22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15

案件名称

杨某与姜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某,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民终2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委托代理人:梁振明,曹县聚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姜某。上诉人杨某因与被上诉人姜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2015)曹民初字第36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予以改判或者发回重审。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2015)曹民初字第365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 判 长  苏兆胜代理审判员  梁春丽代理审判员  王华栋二��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刘福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