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民终22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15
案件名称
杨某与姜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某,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民终2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委托代理人:梁振明,曹县聚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姜某。上诉人杨某因与被上诉人姜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2015)曹民初字第36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予以改判或者发回重审。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2015)曹民初字第365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 判 长 苏兆胜代理审判员 梁春丽代理审判员 王华栋二��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刘福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