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埇民一初字第0730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王锋与陈绿化、黄开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锋,陈绿化,黄开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埇民一初字第07309号原告:王锋,又名王峰,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道鹏,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绿化,男,汉族。被告:黄开化,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锋(王峰)与被告陈绿化、被告黄开化、被告于邦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锋(王峰)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关于“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既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诉讼权利。本案中,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锋(王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锋(王峰)负担。审 判 长 何庆宏代理审判员 张西勇代理审判员 赵 慧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赵玉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