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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执字第00062-3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62号指令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石家庄办事处,河北爱弗特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石家庄天亨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元国信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赵梅玲,赵龙,牛彦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石执字第00062-3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石家庄办事处。被执行人河北爱弗特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石家庄天亨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中元国信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赵梅玲。被执行人赵龙。被执行人牛彦芳。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石家庄办事处申请执行河北爱弗特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石家庄天亨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元国信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赵梅玲、赵龙、牛彦芳公正债权文书一案,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公证处于2014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4)冀石平证执字第045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执行,为便于案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公证处作出的(2014)冀石平证执字第045号执行证书关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石家庄办事处申请执行河北爱弗特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石家庄天亨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元国信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赵梅玲、赵龙、牛彦芳公正债权文书一案指定晋州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丁双占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胜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