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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7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邵美与义乌市根超工艺品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美,义乌市根超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7127号原告:邵美,女,196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资铵,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诉讼托代理人:吴天春,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义乌市根超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廿三里街道(义乌大东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内)。法定代表人:张洪根。本院在审理原告邵美与被告义乌市根超工艺品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发行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邵美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邵美负担。审 判 长  王献华人民陪审员  王瑞盈人民陪审员  王 挺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 记员  沈淑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