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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22刑初3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杨小东等赌博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小东,刘万生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322刑初31号公诉机关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小东,男,1975年6月10日出生于吉林省梨树县,汉族,小学文化,住梨树县。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12月26日被梨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2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2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四平市公安局看守所。辩护人李红军,吉林睿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万生,男,1968年3月29日出生于吉林省梨树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梨树县。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12月30日被梨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以梨检刑诉(2016)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小东、刘万生犯赌博罪,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院钱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小东及其辩护人李红军、被告人刘万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20日至2014年12月21日间,被告人刘万生伙同杨小东在孟家岭镇杨家姚村八队刘某家,利用牌九作为赌具进行聚众赌博,抽头渔利人民币5300元。2015年12月13日至2015年12月14日间,被告人杨小东伙同夏某1、夏某2、夏某3、韩某在梨树县孟家岭镇马家油坊村三社夏某3家,利用牌九作为赌具设赌局聚众赌博,抽头渔利人民币6000余元。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被告人杨小东、刘万生的供述,证人李某等人证言等。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杨小东、刘万生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小东、刘万生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0日至2014年12月21日间,被告人刘万生伙同杨小东在梨树县孟家岭镇杨家姚村八队刘某家,利用牌九作为赌具进行聚众赌博,抽头渔利人民币5300元。2015年12月13日至2015年12月14日间,被告人杨小东伙同他人在梨树县孟家岭镇马家油坊村三社夏某3家,利用牌九作为赌具设赌局聚众赌博,抽头渔利人民币6000余元。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抓获经过,证明2014年12月20日,被告人杨小东、刘万生因聚众赌博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2015年12月14日,被取保候审的杨小东因聚众赌博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并传唤到案。2、证人卢某某、孙某某等证言,证实2014年12月20日至2014年12月21日间,被告人刘万生伙同杨小东在梨树县孟家岭镇杨家姚村八队刘某2家,利用牌九作为赌具进行聚众赌博,抽头渔利人民币5300元。3、证人李某等证言,证实2015年12月13日至2015年12月14日间,杨小东伙同他人在梨树县孟家岭镇马家油坊村三社夏某3家,利用牌九作为赌具设赌局聚众赌博,抽头渔利二千余元。4、被告人刘万生供述,供认2014年12月20日至2014年12月21日间,其伙同杨小东在梨树县孟家岭镇杨家姚村八队刘某家,利用牌九作为赌具进行聚众赌博,抽头渔利5300元。5、被告人杨小东的供述,2014年12月20日至2014年12月21日间,其伙同刘万生在梨树县孟家岭镇杨家姚村八队刘某家,利用牌九作为赌具进行聚众赌博,抽头渔利5300元。2015年12月13日至2015年12月14日间,其伙同他人在梨树县孟家岭镇马家油坊村三社夏某3家,利用牌九作为赌具设赌局聚众赌博,其不知道抽红多少。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小东、刘万生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构成赌博罪。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小东伙同夏某1等人抽头渔利6000余元的事实,经查,根据证人李某某等人证言,证实被告人杨小东等人2015年12月13日至2015年12月14日间抽头渔利二千余元,故应认定被告人杨小东抽头渔利二千余元。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视本案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一款(赌博罪)、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罚金)、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缓刑)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小东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处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刘万生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判处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王 吉人民陪审员  张秀丽人民陪审员  王艳双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