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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凭执字第146-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8-05-04

案件名称

何月梅、农绍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凭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凭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月梅,农绍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凭执字第146-4号申请执行人何月梅,女,1974年3月4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被执行人农绍红,男,1971年5月24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月梅与被执行人农绍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农绍红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凭祥市人民法院(2015)凭民初字第46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建师审判员  庞 强审判员  何 欢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陈仕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