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2民初42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王孟初与靖忠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孟初,靖忠喜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2民初423号原告王孟初。委托代理人王洪强(受王孟初特别授权委托),宜兴市和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靖忠喜。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孟初与被告靖忠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孟初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孟初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孟初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000元(其中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280元,保全费720元),由王孟初负担。审 判 员 储哲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法官助理 柳 杰书 记 员 朱 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