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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刑更37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王占胜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占胜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刑更374号罪犯王占胜,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于2010年8月20日入狱。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5日作出(2010)郑刑二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占胜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五十万元,被告人王占胜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7日作出(2010)豫法刑二终字第0014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0年8月20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2013年2月22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豫法刑执字第00014号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现刑罚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经分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刑罚执行科、评审委员会、监狱长办公会等研究决定、审核公示,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王占胜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王占胜自2001年11月份至2009年7月份期间,多次分别以能够为他人安排工作,帮助办理驾驶证,帮助购买便宜门面房,帮助购买土地,能够购买便宜柴油、粮油等为由,大肆对多人实施诈骗,共计诈骗他人财物总计价值人民币2272220元。罪犯王占胜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到表扬6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王占胜减刑,确已经过上述有关研究、公示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及同监区服刑人员刘宏扬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王占胜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占胜裁定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自2013年2月22日起至2032年5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广林审 判 员  李永胜人民陪审员  任留柱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XX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