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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民初54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义乌市广天钢管租赁服务部与浙XX宁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广天钢管租赁服务部,浙XX宁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542号原告义乌市广天钢管租赁服务部,住所地义乌市稠城联平东牌山。经营者:钟海年。委托代理人王俊、吴瑶琳(实习),浙江国权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XX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浦江县文溪西路138号。法定代表人:傅旭成。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广天钢管租赁服务部诉被告浙XX宁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义乌市广天钢管租赁服务部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广天钢管租赁服务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6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义乌市广天钢管租赁服务部负担。代理审判员 舒 怡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金倩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