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81民初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余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81民初字第368号原告余某某,女,198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南省永城市人。委托代理人崔庆先,永城市148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张某,男,198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南省永城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余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 英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周海涛 更多数据: